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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3、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征缴单位基本情况表(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肃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征收和监缴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4]15号)及财政部印发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整(试行)》(财监[2005]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甘肃省内的中央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以政府名义捐赠的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第三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授权依法对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员办对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实施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五条 甘肃省内各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代收金融机构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有关征缴办法,做好征缴、入库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以及应缴不缴、少缴中央非税收入。各有关单位应按财政部要求,主动接受专员办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专员办的工作联系、分工协作,支持、配合和协助专员办依法实施对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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