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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11修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日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实施会计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类考试等工作;
(三)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受理会计人员申诉;
(五)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违法会计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并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其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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