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甘肃专员办严格按照财政部授权,对申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并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审核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甘肃专员办受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后,审核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审核认定意见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甘肃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
第七条 甘肃专员办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后,在保证申报资料完整、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出具对申报中央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审核认定意见。
第八条 审核人员草拟审核认定意见时,要说明审查核实过程,对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数据的调整应注明原因,经处领导复审后,提交分管领导和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审核认定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中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须附以下材料:
(一)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省级汇总的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表;
(三)省级汇总的申请年度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助资金表;
(四)省级汇总的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县(市)情况表;
(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重点是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资料、地方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居民人数核定材料等;
(六)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下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对申请中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省级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省级申请材料有关数据准确情况;
(三)省级申请材料基础要素的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为了把握省级申请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促进各级政府以及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层层落实,专员办在审核前或审核过程中,要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要求,进行实地核查验证。实地核查验证主要关注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