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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三条 甘肃专员办开展节能改造贷款贴息审核工作,应遵循规范、效率、服务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对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认定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审核程序,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按要求出具对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认定意见。

  第四条 在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节能量可以计量基础上,中央财政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的节能改造,予以贷款贴息补助。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50%。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在建筑节能监管范围之内;建筑节能改造贷款必须是用于建筑节能改造直接支出而发生的贷款。

  第五条 甘肃专员办在收到上报的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资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所附资料不齐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补充有关资料后再受理。于收到申请报告的30日内出具审核认定意见,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甘肃专员办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授权,对申报的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进行审核,审核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并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

  第七条 甘肃专员办在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后,出具对申报的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认定意见。

  第八条 审核人员草拟审核认定意见时,要说明审查核实过程,对剔除的数据要注明原因,经处领导复审,提交分管领导和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审核认定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并同时抄送甘肃省财政厅、建设厅。

  第九条 申报部门向甘肃专员办报送甘肃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和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的审核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对各地州市所报项目单位提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贴息材料审核的汇表及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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