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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四条 甘肃专员办在收到省级有关部门报送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资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所附资料不齐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充有关资料后再受理。

  第五条 甘肃专员办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授权,对申报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并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审核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甘肃专员办在受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后,审核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甘肃专员办在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后,出具对申报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认定意见。

  第八条 审核人员草拟审核认定意见时,要说明审查核实过程,对存在问题的有关原因、相关数据说明原因,经处领导复审后,提交分管领导和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审核认定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的同时抄送甘肃省财政厅、民政厅、建设厅。

  第九条 申报部门向甘肃专员办报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报告须附以下材料:

  (一)各市(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包括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各市(县)年度内(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廉租住房保障户数;

  (三)各市(县)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包括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和人均租赁标准;

  (四)各市(县)年度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与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对申报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廉租住房的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了严格的申请、审核和退出机制及目标考核、办事公开、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二)廉租住房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即已被当地民政局列入低保对象;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甘肃省制定的最低人均面积,已被当地民政部门列入低保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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