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7〕91号)
各市州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关于印发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的规定,现制定下发《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
2、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甘肃专员办对甘肃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
补助资金审核监督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关于印发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专员办开展审核认定工作,应遵循规范、效率、服务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认定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审核程序,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按要求出具对甘肃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资料的审核意见。
第三条 甘肃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