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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等有关规定,基础养老金55元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给予补助50%(27.5元),省财政给予补助25%(13.75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2.5%(6.875元)。基础养老金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出,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十四条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由统筹地区政府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300元。

  第十五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验证。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七条 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二)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审计机关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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