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待遇的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办经费的年度预算,并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
(二)集体补助;
(三)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贴;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邮政储蓄银行申报缴纳,缴费方式原则上应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半年缴费。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月10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50元、75元、80元、85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三)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补贴10元。
政府补贴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九条 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若其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若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其领取养老待遇时,其服兵役年限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为其缴纳,最多不超过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