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2128301。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县级统筹;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和待遇给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和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