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以低层为主,新建或改建的建筑一般不超过四层。
2.1.3 涉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水系的地段应符合其对周边环境风貌的控制要求。
2.1.4 历史城区范围内已审批的项目暂按照现状对待,进行改造时按照相关规划要求进行控制,新建、改建项目按规划要求进行控制。中山路、珠海路、沙脊街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已审批未建设项目暂停建设,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
3 历史文化街区
3.1 基本管理规定
3.1.1 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街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3.1.2 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围填海、新建道路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3.1.3 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3.1.4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3.1.5 北海市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3.1.6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3.1.7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除文保单位外均参照历史建筑控制。
3.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控制要求
3.2.1 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
以传统居住、商业、休闲娱乐等综合功能为主。保持原有的传统街巷格局,以传统骑楼建筑风格为主进行整体控制,重点保护骑楼、临街立面、建筑高度及色彩。保护垂直于珠海路街巷朝向滨海的视线通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