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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条 市文化广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场所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调整、变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各类规划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和其他保护职责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迁移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历史城区是指城市传统风貌、街巷格局和遗存建筑集中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成片集中、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历史建筑或传统建筑比较集中,且该地段在城市发展各个历史阶段一直保持了某种特殊的文化内涵或表现了城市发展的某个阶段独特的城市面貌的片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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