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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沙脊街历史文化街区、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等。根据历史街区保护的一般原则,应当保持其历史遗存真实性、传统风貌完整性与历史街区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应当保持其历史遗存真实性、传统风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包括:近代骑楼建筑及反映特定时期风貌的建(构)筑物。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一般原则,应当保护历史建筑本体的历史遗存真实性及其艺术特征,并加强对其风貌协调区的控制。
  市人民政府将分期分批公布历史建筑名录。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结合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拒不执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二)注重保护历史城区的历史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
  (三)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四)适应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详细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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