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服务业。根据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出如遇房屋征收等情形仍按原土地登记用途进行补偿的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利用城(镇)内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临时改变用途兴办现代物流、金融、科技、信息、文化、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批准,并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每年暂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原用途差价的2.5%征收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对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工商、消防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五、加快土地供应速度,提高闲置土地处置率
(十四)努力提高土地供应率。各地要把“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清理作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工作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前三年供地率和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省定标准。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要加快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等前期工作,认真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的供地手续,消化、减少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各地在申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前三年供地率应达到90%、80%、50%,前两年土地征收率应达到100%和60%。超额完成任务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中,给予奖励;未达到要求的,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五)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依法处置闲置土地。要分析闲置土地的成因,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落实部门责任,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履职不到位的部门要实施问责。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闲置费按土地出让金额度或划拨价款的20%收取;闲置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动态监察,全面落实评价考核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力度。节约集约用地是解决资源制约、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市、县两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要从长远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充分运用国土资源“一张图”及综合监管平台等现代技术手段,跟踪监督各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执行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等措施,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