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产业建设用地分阶段权证管理。规范完善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的合同管理。全市新增产业建设用地(除房地产业外)一律实行出让合同的履约认定制度和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发改、经信、财税、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出让金按全额收缴后,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限制条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复核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换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一般为3~5年,确保企业按约定开发建设、投产。约定期限届满后,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政府签约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认定。对明显违反约定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在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内未通过履约情况认定的,企业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企业不符合产业约定条件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或环保能耗违反约定且超越现行政策许可范围,或产能不足协议约定的50%,或年税收不足协议约定的30%,一律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由政府收购,但当市场价格低于原出让价格时,不得超过收购时的市场价格,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回购,设备、科技等其它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对重大产业和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等特定性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上述限定条款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五)规范土地出让地价管理。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应当遵循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辐射带动功能和土地市场变化等情况,经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产业、总部经济和城市综合体等特定项目用地实行优惠供地政策的,须经市或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批准,可以按照基准地价政策确定出让底价,但必须严格产业准入标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坚持“公开出让、公平竞争、体现公正”的原则。容积率大于1的除工业用地外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必须以楼面地价表示。
二、积极盘活城市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