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甬政发〔201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精神,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努力为“六个加快”战略顺利实施提供土地资源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明确产业准入要求
(一)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各地要加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加强规划引导,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工业等产业用地向开发园区集中、居住用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职责,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要坚持“项目储备、有保有压”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用地管理。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实行优先、优惠的供地政策。对新增建设用地,要依据产业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从严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二)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在规范市场竞争的经营性用地出让行为的同时,也要规范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出让行为。各级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本区域优先发展和调整的行业,制定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目录和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单位面积产出、容积率、单位面积税收、环保能耗、经营年限下限等产业准入标准,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产业用地投资协议,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并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三)加强产业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凡以优惠供地政策即低于市场评估价为出让起始价的,对建设期内投资强度、容积率、开竣工等履约情况一律实施保证金制度并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履约保证金按不低于该地块出让金总额的10%收取,视履约情况分期返还。对履约保证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用地项目,各地可视情确定保证金上限。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履约保证金抵作违约金。其它产业用地的履约保证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