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海河教育园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燃气、排水工程建设费的通知
(津价管〔2011〕112号)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确定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燃气、排水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河教育园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燃气、排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分别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6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7号)和《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工程建设费收费按市内六区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