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预售信息公示制度,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和违规收取诚意金等行为;完善对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措施,对预售款实行“全程全额”监管,防范出现“烂尾楼”和购房者权益受损等风险;实行开发企业年度销售计划监管和建立开发企业诚信系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对外公布。
(四)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力争做到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客观真实、及时准确。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已纳入房地产市场调控约谈问责范围,新会区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于2011年底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数据整理,完成房地产登记簿的建设、改造,并于2012年6月底将个人住房信息归集到省中心数据库,在2012年底前实现与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
房地产网签交易数据是房价统计数据来源,各市、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并于2011年底前建立“房屋网上交易登记子系统”。
八、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认证管理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新建商品房价格认证制度,从源头上做好控价工作。
物价部门要建立及完善新建商品房价格认证管理制度,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监管,从严审核房地产项目的各项成本和合理利润,并严格按以下的原则进行认证:
1.旧楼盘内新推售的住房算术平均价格与上一年该盘网签(合同备案)售价的算术平均价相比,以当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尺度控制涨幅;
2.新楼盘的住房算术平均价格与周边同类型项目上一年网签(合同备案)售价的算术平均价相比,以当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尺度控制涨幅,或其合理成本的毛利润率控制在30%以内;
3.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牟取暴利、超过上述控价标准的不予认证。
(二)加强认证价格的监管和实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新建住房价格合理性认证”后,在住房销售时不得擅自涨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其交易价格按照认证价格给予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不予网上签约、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和房屋登记。申请预售许可延期的楼盘,原则上不得在原认证价格基础上涨价,如有特殊理由,须经物价部门重新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