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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工作意见

  (三)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落实预售信息公示制度,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和违规收取诚意金等行为;完善对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措施,对预售款实行“全程全额”监管,防范出现“烂尾楼”和购房者权益受损等风险;实行开发企业年度销售计划监管和建立开发企业诚信系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对外公布。

  (四)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力争做到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客观真实、及时准确。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已纳入房地产市场调控约谈问责范围,新会区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于2011年底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数据整理,完成房地产登记簿的建设、改造,并于2012年6月底将个人住房信息归集到省中心数据库,在2012年底前实现与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

  房地产网签交易数据是房价统计数据来源,各市、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并于2011年底前建立“房屋网上交易登记子系统”。

  八、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认证管理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新建商品房价格认证制度,从源头上做好控价工作。

  物价部门要建立及完善新建商品房价格认证管理制度,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监管,从严审核房地产项目的各项成本和合理利润,并严格按以下的原则进行认证:

  1.旧楼盘内新推售的住房算术平均价格与上一年该盘网签(合同备案)售价的算术平均价相比,以当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尺度控制涨幅;

  2.新楼盘的住房算术平均价格与周边同类型项目上一年网签(合同备案)售价的算术平均价相比,以当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尺度控制涨幅,或其合理成本的毛利润率控制在30%以内;

  3.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牟取暴利、超过上述控价标准的不予认证。

  (二)加强认证价格的监管和实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新建住房价格合理性认证”后,在住房销售时不得擅自涨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其交易价格按照认证价格给予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不予网上签约、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和房屋登记。申请预售许可延期的楼盘,原则上不得在原认证价格基础上涨价,如有特殊理由,须经物价部门重新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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