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继续深化法治创建活动,加快“法治江门”建设步伐。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探索地市、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法治市(区)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法治广东五年规划(2011-2015年)》,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围绕基层平安和谐建设,继续开展民主法治村(居)等基层法治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七)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立足提高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立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立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立足培育青少年法律素养和道德情操,深化“法律进学校”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立足强化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依法防范风险能力;立足促进法治化管理,深化“法律进单位”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突出不同行业和对象特点,完善“法律六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使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
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充分发挥其品牌效应。利用各种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四、重点对象和基本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