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渔政总站每年应组织召开市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评审会,邀请相关专家对当年市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评审,填写《杭州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考评表》(见附表2),市渔政总站要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按规定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增殖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的绩效管理和评价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区、县(市)配套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十月起施行。
附表1:
201 年杭州市 (区、县、市)
渔业资源增殖项目现场监督表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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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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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
活动
或现
场概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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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
代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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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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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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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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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管
局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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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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