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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杭州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审议通过成文,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杭州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资金,是指杭州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两江”(钱塘江、富春江)“两湖”(千岛湖、青山湖)及运河、外荡等水域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重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 杭州市农业局(水产局)主管全市范围内市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各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市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杭州市农业局(水产局)渔政处、市渔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渔政总站)负责市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重要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渔政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市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杭州市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本市重要水生野生动物的救护工作。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为承担“两江”“两湖”及外荡水域市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任务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机构;承担重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任务的杭州市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以及承担市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水生野生动物监督管理任务的市渔政总站。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主要用于放流苗种的购置及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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