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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局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 、按照精简、效能、便民的原则,对带有裁量权的行政许可时限和环节进行优化精简。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程序、决定的形式、送达和反馈等作出明确规范、便于操作的规定。具体要求:

  ( 1 )厘清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找出表述模糊、文字可作多种理解以及存在“量身定造”倾向、在规定之外抬高或降低“门槛”的条件。然后,按照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予以明确定性或定义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要求进行重新设置,以统一前置条件。规范前存在“弹性空间”的前置条件和统一后的前置条件,应以项目为单位对比列出明细表。

  ( 2 )厘清行政许可过程(含监督检查),找出可以在一定幅度内自主判断事实、作出或不作出决定的内容,然后予以明确判断事实的标准,明确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形、程序、时限以及告知、反馈方式。

  ( 3 )经梳理后,列明行政许可项目所作出的承诺(包括许可程序、时限、环节及行使条件等)。

  3 、制定我局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具体实施办法。

  在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应当根据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 1 )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

  ( 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按最低标准执行。

  (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时限。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前期梳理工作由具体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单位)完成,在 12月底前将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初步细化标准报法规处汇总。

  (三)总结阶段

  2012年1月自查验收和总结, 2012年2月制定全局系统实施办法,3月发布试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是我局提高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益尝试。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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