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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贴息,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和贷款奖励机制,确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安全。
  (十二)完善自谋职业扶持资金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4000元的资金扶持;对创办企业的,给予5000元资金扶持。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十三)继续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本市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市、区市财政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十四)完善创业基地奖励政策。对各类单位或个人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达到标准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对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继续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四、完善职业培训政策,促进劳动者素质就业
  (十五)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员另外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以上补贴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机构扶持政策。实施职业培训机构基础能力建设扶持项目,每年从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中,选择一批培训规模大、培训效果好的培训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市财政按照项目投资额度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扶持。建立技工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耗材补贴机制,对技工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开设的适应青岛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且技术含量高、耗材成本大的专业,市财政根据实训数量、培养层次和培养效果,给予一定的实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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