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失业调控。各级政府要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企业搬迁等所涉及的职工安置工作,建立完善失业预警预测制度,对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行业和企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五)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制度。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和协保人员:大龄失业人员(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员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六)完善就业援助政策。
1.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综合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
2.对市内四区开发的保洁、保绿、治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综合补贴;市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并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综合补贴。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由各区组织开发和管理,次年岗位开发计划和资金预算于当年7月底前提报,经批准后按季预拨补贴资金,年终清算。
3.对社会、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商业综合保险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50%的补贴。其中,市内四区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5.对协保人员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实现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对因身体患有疾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