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6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健全完善社区共建激励机制,促进社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全市社区建设发展实际,就《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基〔2002〕5号、杭财预〔2002〕345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辖区单位向社区开放的内部设施、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行动的项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补偿和扶持,以及辖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表彰奖励。
(一)社区辖区单位向社区开放的内部设施范围主要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在管理、使用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设施资源:
1、运动场、游泳场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2、会(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3、食堂、浴室、理发室等生活服务设施。
4、停车及其他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5、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军队安全保密规定许可范围内的部队内部设施。
6、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宣传、教育功能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第二课堂”等场所设施。
(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行动的项目主要指社区社会组织(含列入市级社区工作者实训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合作参与开展社区共建、服务和活动的项目。
(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社区活动、服务、信息等设施建设项目。
(四)辖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的先进表彰奖励主要包括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
被评为市级以上社区共建先进单位的,给予专项资金优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