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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按年度考核,若其中任一个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原则上不得再举借新的政府性债务。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将风险预警指标降低到警戒线以下。
  八、坚决制止政府部门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的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九、落实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各债务主体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于每月结束5日内,将上月新增债务项目的各项信息、已有项目的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填报至政府性债务专网,实现对政府性债务全口径的实时、动态监控。债务数据要层层审核上报,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录入政府性债务专网的数据不得随意删减变更。
  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0〕22号)的要求,于每月结束5日内,将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债务主体要认真核对本单位政府性债务信息和政府性债务专网信息,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将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季度政府性债务项目明细、债权人分类及债务变动等相关情况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具体政府性债务报表体系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债务主体报送的政府性债务情况,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本级政府报告本季度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规模、结构、使用、偿还、变化趋势及风险情况。各区县财政部门同时将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担保等情况,进行风险分析,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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