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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下列资金可作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来源:政府性债务项目收益和折旧、形成的资产或股(产)权转让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的还本付息资金;债务主体的其他收入;担保人的担保资金;其他收入。运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或扶持的项目,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对于需要政府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资金还款的债务项目,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要列入政府年度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性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由债务主体向转贷机构偿还。
  对由拖欠形成的历史债务,各区县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还款方案,落实还款资金、计划和期限。如原债务主体仍存在,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未在限期内偿还的,财政部门有权暂停其举借债务或停止拨付资金。如原债务主体不存在,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对由政府提供担保形成的历史性债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分清有效担保和无效担保责任,对超时效担保和无效担保,要及时清理,免除担保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当年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设立本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纳入当年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未能及时偿还债务的临时垫付及清偿。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财政法规的规定,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及后期补充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收入;债务追缴资金;其他可用于偿债的资金。
  七、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体系,跟踪监控债务风险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综合预算收支以及政府性债务情况,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科学界定合理的债务规模,跟踪监控债务变化情况,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主要包括债务率、偿债率。其中,政府性债务的债务率是债务余额与当年政府可支配财力的比率;政府性债务的偿债率是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政府可支配财力的比率。政府可支配财力是指在既定的财政管理体制框架下,政府可自由支配、自主安排的预算资金。具体风险预警指标上限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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