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确需举借的政府性债务,由债务主体提出债务项目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上报本级政府审批后实施。
债务主体按照经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计划,在签订融资协议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正式的还款计划;在签订融资协议15日内,将融资协议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债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计划,未经批准或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性债务项目,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主体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凡有逾期政府性债务的,不得举借新的政府性债务。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使用监管,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
政府性债务资金必须用于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并严格按照债务计划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政府性债务资金必须进行专账核算和管理。债务资金要与项目严格对应,债务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滞留、截留、挪用或者转贷。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要注重实效,避免浪费。如原债务项目因政策性调整受到影响,出现项目变更、取消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支出债务资金,并及时报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研究,与借款方协调,妥善解决已发生债务的偿还问题,取消或重新确定未发生债务的资金投向。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发放速度与项目实际进度相匹配,避免造成资金闲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管理,严格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密切关注资金流向。如项目资金出现异动,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部门。
六、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各债务主体负责按时足额偿还政府性债务;债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工作全面负责。
政府性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在债务到期时集中偿还,避免增加累积成本;不得单方面或随意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和逃废债务,切实维护政府信誉和形象。债务主体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单位财务计划,不得发生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