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京政发〔201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政府举债行为,提高融资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保持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本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政府性债务融资在支持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改善民生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适度举债可有效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资金需求,但随着政府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政府性债务管理出现了责任不清晰、运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超越自身财力举债,也将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给财政平稳运行和经济社会稳定带来危害,影响政府信誉和形象。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信用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遵循“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模适度,适应财力”、“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程序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借、用、还相统一及责、权、利相结合。一是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市与区县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明确政府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二是规模适度,适应财力。政府性债务规模要与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合理安排新增债务,逐步化解存量债务。三是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统一规划和总体安排,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四是程序规范,注重实效。完善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政府性债务实行归口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本意见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及区县政府(含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主体)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国内金融机构贷款;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其他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等国家另有规定的债务,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的举债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未经审核批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自行举债或对外提供担保,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