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组织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为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提高机构管理质量,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1〕73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建立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批复》(浙民复〔2011〕1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参加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
被保险人为参保的全市各类养老机构。完全供养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敬老院、福利院可不参加。转型为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的敬老院、福利院,其收养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是否参加,由各养老机构自行确定;寄养社会老人人数所占比例不足10%的,是否参保由各养老机构自行确定。
二、保险标准
根据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分区间计算保费,年保费标准为:城市国办养老机构60元/床,民办养老机构60元/床,乡镇(街道)敬老院66元/床,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30元/床。
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由养老机构先行垫付,市财政按投保金额的1/3给予补助。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各级应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在年度财政预算时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