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抓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原料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用原料、调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要求,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的管理,生产经营者所进的原料或包装成品,必须提供原产地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及时和原产地民族事务部门核实。
4.抓好清真食品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清真”招牌生产经营的行为,查处广告经营者为无《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经营者制作发布清真食品广告行为,严厉打击假冒“清真”生产经营的行为,规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清真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杜绝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混运现象发生。
(二)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支持、鼓励群众监督、举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加大清真食品特邀监督员队伍的建设力度,聘请一批责任心强、工作扎实的监督员,进行专业培训,颁发特邀监督员证。采取划片包区和奖励等办法,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监督检查网络,促进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严防突发事件。完善《清真食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持从小、从早、从快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突发事件,防止因出现清真食品问题而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政策。把《条例》宣传列入“民族团结月”活动和“六·五”普法活动的内容。积极开展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党的民族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活动。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等方式,积极向广大群众尤其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条例》及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要重点宣传《条例》赋予民族工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宣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准入、原料采购使用、人员配备等规定;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知识;宣传消费者权益、义务及其举报投诉、咨询情况等内容;宣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好的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曝光那些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反面典型。
(五)加大扶持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扶持政策,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方便群众、保障供给”的原则,建立配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清真食品供应网络。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开办清真超市,鼓励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产品,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人才的培养,加强回族及具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厨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我区清真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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