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深府〔2011〕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11〕113号)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必须下降19.5%。为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市政府对全市节能指标计划进行了分解,制定了《深圳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分解方案》执行情况。
三、“十二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执行《分解方案》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计划完成节能指标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严格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政府将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于2015年进行期末考核。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类别
| 地区
| 下降幅度(%)
| 2010年基数
(吨标准煤/万元)
| 2015年目标
(吨标准煤/万元)
| 年均下降率(%)
|
全市
| 19.5
| 0.513
| 0.413
| 4.25
|
一类
| 宝安区
| 21
| 0.547
| 0.432
| 4.61
|
龙岗区
| 21
| 0.548
| 0.433
| 4.61
|
二类
| 盐田区
| 20
| 0.539
| 0.431
| 4.36
|
南山区
| 20
| 0.571
| 0.457
| 4.36
|
光明新区
| 19.5
| 0.430
| 0.346
| 4.25
|
坪山新区
| 19.5
| 0.454
| 0.365
| 4.25
|
三类
| 福田区
| 16
| 0.436
| 0.366
| 3.43
|
罗湖区
| 15
| 0.410
| 0.349
| 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