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纳入有序用电方案的电力用户,应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用电负荷控制方案,报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备案,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序用电工作。其中,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用户的负荷控制方案由所在市州经信委(工信委)收集,并报省经信委备案。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给予帮助指导。
第十四条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每年年底前组织电网企业编制下年度优先保障电力用户的名单、保电负荷、线路及保电顺序情况明细表,并报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备案。
第三章 预警管理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组织建立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工作机制,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形势变化,加强电力供需平衡分析和预测,及时提出电力供需平衡分析预测报告。
第十六条 省电力公司预测出现电力供应缺口时,应及时报告省经信委。各市州电网企业对本地区预期出现的电力供应缺口,应及时报告本市州经信委(工信委)。
第十七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有序用电预警信号分为省级电网、市州电网两个层次,预警信号等级根据《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确定。省级电网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由省经信委和省电力公司发布;市州电网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由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和当地电网企业发布。
第四章 方案实施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应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及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并按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结合实际供电能力和用电需求,做好日用电平衡,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合理用电需求,减少限电损失。
第二十条 当有序用电方案执行不到位时,电网企业应执行由省经信委下发的湖南电网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
第二十一条 除第二十条情况外,在对用户实施、变更和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电网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严格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