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地方电网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应组织地方电网企业,结合地方电网范围内的发电能力和大网供电能力编制相应的有序用电方案。
第八条 各市州在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电网安全第一,确保电网安全稳定;
(二)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科学安排有序用电;
(三)坚持有保有限,统筹安排,区别对待:
1、原则上优先保障以下用电:
(1)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铁路、交通、机场、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2)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3)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4)供水、供气、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5)居民生活及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6)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2、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1)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2)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3)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4)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5)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6)破坏供用电秩序,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或不支持配合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 各市州编制的有序用电方案应当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并包含用户名称、行业类别、主要产品、供电线路及开关编号、允许最大用电负荷及电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各市州编制的有序用电方案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经信委备案,并下达给各县市区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
第十一条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和相关电力用户公布有序用电方案;电力用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的,可向所在市州经信委(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后,可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有序用电方案。省经信委可根据全省电力运行实际情况,下达临时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