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66号 HNPR-2011-0106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用电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832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包括国家电网、地方电网)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工作的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五条 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由省经信委组织省电力公司进行年度及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电力供需平衡预测。
第六条 根据年度及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结果,综合考虑各市州用电结构(特别是工业用电情况、高能耗行业用电情况)、调煤保电任务完成及国家有关政策,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电力公司及时确定全省年度有序用电调控指标下达给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电网企业,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应当组织本市州电业局根据下达的全省年度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有序用电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