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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保人员连续住院期满180天的,应办理住院结算。
  第十七条 评估、评价应当准确客观。负责该项工作的院领导、评估小组组长、参加评估人员均需签字以示负责。每次评估、评价资料应当一式两份,病区留存一份,另一份由护理院分类、分期保管备查。
  阶段评价不能取代正常查房。
  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评估、评价工作管理检查。
  第十八条 定点护理院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和收费票据,严格遵守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出院时不得携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原则上不得携带针剂、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必须在出院记录和医嘱中详细记载。
  第十九条 定点护理院应严格执行《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手册》、《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手册》。
  第二十条 定点护理院应尊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对病情、医疗护理情况和就医费用的知情权,主动为住院参保人员提供每日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在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或开展自费诊疗服务项目时,非紧急情况下应事先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护理费用必须进入住院费用累计,持卡结付;不得挂名或分解住院。
  第二十一条 定点护理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药品和医疗收费的政策和价格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二十二条 定点护理院应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效期警示制度,对药品进销存及效期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健全药品进销存台账,正规药品进货渠道,药品贮存应符合温度、湿度等条件要求,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确保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
  第二十三条 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护理院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并对医疗服务情况进行费用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可采取暗访、拍摄、录音、录像等方法采集有关证据资料。护理院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资料、财务账目、票据及药品进、销、存台账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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