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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无动迁人口的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可合并进行。

第二章 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

  第九条 移民安置验收由项目法人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移民管理机构牵头成立验收委员会,委托技术部门编制验收工作大纲,成立验收专家委员会,按照验收工作大纲开展工作。
  第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进行。
  自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进行,提出自验报告,并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初验申请。
  初验由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综合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和独立评估单位参与进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终验申请。
  终验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进行,提出终验报告。
  第十一条 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按管理权属,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水库库底清理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卫生防疫、林业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终验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州(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担任。验收委员会的委员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审计厅、省档案局等省直部门,州(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独立评估单位、专家委员会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收到州(市)终验请示和验收报件后,启动终验工作;委托技术部门组织专家实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提出检查验收意见;在检查验收工作完成的基础上,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委员会委员现场检查、召开会议,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成员同意,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会或者成员有保留意见的,应在验收签字书和验收报告附件中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妥善处理。

第三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移民安置区,以及城市集镇迁建、工矿企业处理、专业项目改(复)建等移民工程建设所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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