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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
(第5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工程截流、工程蓄水、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进度编制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基础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第六条 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组织省际界河上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第七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终验,组织省际界河上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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