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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不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意见。配租调整为  套型。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申请时应当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2. 此表由系统直接打印,一式两份,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附件2:          
  登记编号:本市人员

G 

 

 

 

 

 

 

 

 

 


  京外人员

GW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
  情况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申请人:□本市户籍 □外省市户籍(户籍地:   省市(自治区)    市(县))
  户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现居住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工作单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通讯地址:                  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制定,为家庭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填写的专用核定表。
  二、本表封面及表中第3-5页中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第6-7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第8-9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三、本表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一式两份。
  四、申请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可推举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家庭申请人。
  五、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六、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七、收件日期为申请家庭按要求交齐各种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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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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