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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推荐使用。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承租家庭变动信息录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证相关信息准确。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或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且轮候三年以上的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解决住房过渡需求。
  第二十八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表

  附件2: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附件1:
  “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表

  系统打印登记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

  区        街道/乡镇      居家委会

轮候

家庭

备案

情况

 

已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类型: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原备案登记编号:        备案时间:        

  申请家庭人口:      家庭成员姓名:         

                               

公共

租赁

住房

配租

情况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家庭人口  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套型。家庭特殊情况:

□60周岁(含)以上老人 □重度残疾人员 □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

□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成年孤儿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准予登记。

( )同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意见,配租   套型。

 

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编号

G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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