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减免对象,申请人向市殡葬管理所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口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二)死亡证明;
(三)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死者有效证件及民政部门核发的《海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海口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证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减免对象,申请人向市殡葬管理所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口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二)死亡证明;
(三)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死者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殡葬管理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市民政局同意减免的,在《海口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同意减免的,在《海口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签署不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审批部门同意减免意见之日起2日内,持审批后的《海口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到办丧的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自行选择火化的非火化区人员在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给予2000元补助。申请人可向市殡葬管理所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助。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口市基本殡葬服务补助申请表;
(二)死亡证明;
(三)火化证明;
(四)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 1份);
(五)死者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 1份)和死者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殡葬管理所和各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市民政局同意补助的,在《海口市基本殡葬服务补助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同意补助的,在《海口市基本殡葬服务补助申请表》签署不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