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1〕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口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补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海口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海口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减免、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补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整。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和补助工作。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和补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火化的下列人员,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
(二)城镇 “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三)自行选择火化的非火化区人员。
第六条 减免对象死亡后,其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市殡葬管理所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下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减免费用范围:
(一)尸体车辆接运;
(二)尸体清洗消毒;
(三)尸体冷藏存放 3天;
(四)尸体火化;
(五)骨灰寄存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