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废止、失效或者继续有效重新公布实施的建议,并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一),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查后形成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报送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自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对社会公布,并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自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对社会公布,并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12月25日前汇总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形成报告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上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工作要求
由于本次国务院开展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时间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彻底开展清理。清理结束后不论结果如何,都必须按时上报清理结果。
特此通知
联系人:黄兴、宋嘉
电话:60390736;传真:60390733
邮箱:fzb313@163.com
附件1:重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附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发布日期
| 实施单位
| 清理意见
| 理由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