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决整治违法违规屠宰畜禽行为。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会同公安、卫生、畜牧、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以城市偏僻巷道、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品加工集中地、偏远农村为重点区域,采取主动查处与根据群众举报信息查处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深入整治违法、违规屠宰畜禽行为,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私屠滥宰专业村(户)或私屠滥宰窝点,一律予以取缔;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严厉打击往畜禽或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换发及使用管理。 目前,自治区商务厅已启动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资格证和标志牌、章换发工作。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各地行政机构改革中,保持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不断不乱,根据商务厅有关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再进行一次认真审核,认真填写审核意见。
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资格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立即按有关程序,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对一证多用、违法设立屠宰分厂和车间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冒用或使用伪造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章的,以及取消畜禽定点屠宰资格后仍然屠宰畜禽的,依照打击私屠滥宰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三)严格实行畜禽屠宰检疫检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现象,严厉打击出场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检验程序和检验证章使用,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厂(场)。畜牧兽医、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全部为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并具有检疫检验合格证章。
(四)深入整治经营私屠滥宰肉品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各类经营畜禽肉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未盖肉品检验合格章和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章和检疫合格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肉品的违法行为,督促畜禽肉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肉品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