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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和财政部的要求,开展一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市局机关各部门要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提出处理意见;各区县财政局要抓紧组织力量,按照区县政府的统一布置对相关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做好清理工作。凡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的,以及与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不一致的,都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主体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单位要认真清理规范财政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凡属财政部门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自行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的程序规定

  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的相关程序,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告知制度,各单位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要结合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对具体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研究制定本单位统一的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则,不断完善和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同时,要关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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