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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十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制度。使用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十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如需调整,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国家出资企业改变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划转。

  (十四)年度终了后,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汇总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报上级财政部门汇总。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职责分工

  (十五)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负责收取本级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六)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十七)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十八)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十九)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2年开始实施,当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上年实现的应交利润和当年实现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各市(地)、县(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实施与省本级同步开展,具体范围和步骤由各地决定。各市(地)、县(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等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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