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黑政发〔2011〕8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省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为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义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长远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全面实施,区别征缴,注重引导,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同步实施。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2年起,省、市两级必须编制独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备条件的县(市)也要试编。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