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项检查监管
第十五条 上海专员办金融企业实施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应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对有关金融单位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金融企业实施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后,上海专员办根据各被监管单位定时上报的相关数据及对资料进行的分析判断和实施巡回抽查的结果,指定办内专门人员(两人以上),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被监管金融企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金融企业实施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的专项监督检查面应不少于全部被监管金融企业全年所涉项目(金额)的20%。对单个金融企业开展外勤检查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应选择一定比例的贷款企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其他涉事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以保证金融企业在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工作中的公平性、公开性。
第十九条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程序,须严格按照《上海专员办财政检查工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监管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落实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建立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台帐,定期对企业上报的各类数据及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对发现的新情况或新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办内有关人员通过事前动态跟踪、事中巡回抽查、事后专项检查的结果,对金融企业在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应及时以信息、案例、调研的形式向财政部或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二十二条 负责外勤检查的人员应每周一次向主管领导汇报检查情况、检查动态。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外勤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廉正工作纪律,保守被查单位商业机密,凡违反有关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
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文件一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