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事前动态跟踪是指金融企业实施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前,由各被监管单位定时上报相关数据及资料,供办内相关人员跟踪了解各被监管单位工作动态,并进行分析判断。
第七条 要求各被监管单位定时上报的相关数据及资料,由上海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三项“管理办法”要求,设计《呆账准备提取情况表》(附件一)、《呆账核销工作动态情况表》(附件二)、《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动态情况表》(附件三),交由各被监管单位按季度填报。
第八条 办内相关人员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督促相关被监管单位按时上报《呆账准备提取情况表》、《呆账核销工作动态情况表》、《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动态情况表》,并认真做好各项上报情况的分析判断和记录工作。
第九条 必要时,上海专员办可以派出有关人员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抵债资产处置的工作,列席金融企业召开的重大呆账核销、资产处置等会议,主动了解并掌握重大情况。
第三章 巡回抽查监管
第十条 上海专员办对金融企业实施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应实行事中巡回抽查。
第十一条 事中巡回抽查是指金融企业实施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时,上海专员办根据各被监管单位定时上报的相关数据及对资料进行的分析判断,指定办内专门人员(两人以上),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有关金融单位实施的循环抽样检查。
第十二条 对每个被监管单位每年实施巡回抽查不得少于一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应查项目(金额)的20%。
第十三条 在巡回抽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金融企业在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时存在不符合财政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负责抽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办分管领导汇报,经办主管领导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每轮巡回抽查结束,有关人员必须在外勤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查出的问题、处理结果、管理建议、下一轮巡回抽查的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