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处、室: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授权监管职责,加强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管程序,明确监管目标,落实监管职责,结合我办实际,现将《上海专员办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八日
上海专员办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授权监管职责,加强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管程序,明确监管目标,落实监管职责,根据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通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上海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专员办)对金融企业实施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由中央直接管理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的驻沪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上海专员办对金融企业实施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遵照事前动态跟踪、事中巡回抽查、事后专项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 动态跟踪监管
第五条 上海专员办对金融企业实施呆账准备提取、呆账核销及抵债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应实行事前动态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