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
(浙建设〔2011〕24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
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和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四部门组织编制了《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质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行为,满足租赁者基本居住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应遵守本基本要求;对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可参照本基本要求执行。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和配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并根据不同户型综合考虑各功能区家俱和家用电器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的摆放、安装位置,布置合理,方便使用。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风格应简洁明快、素雅大方,不应采用复杂繁琐的装饰装修风格,并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选用环保的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应推广工业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尽可能做到装修部品工厂化生产、成套化供应、组合式安装,减少湿作业。